【基本案情】
2024年07月10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A市x路附近撞及行人赵某,导致赵某倒地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A市xx医院住院治疗。经A市xx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赵某负同等责任,该车未投保交强险。赵某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xx省总队提出书面复核。xx省总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撤销A市xx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责令调查清楚后重新认定。2024年11月A市xx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赵某诉至法院,诉请车辆驾驶人车主王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万余元。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赵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鉴于本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既存在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王某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可能,也存在行人赵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跑步横穿的可能,难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本院酌定双方各承担 50%的责任。因王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应由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用18000 元,伤残项下费用97318元,合计 115318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2600元按本院酌定50%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王某赵某各自承担1300元,最终判决由王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16618元。
律师温馨提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驾驶机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而上路行驶,不单单属于违法行为,若发生事故还得“自掏腰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职律师】

高冕章:189 7699 2004
业务领域:交通人损、工伤、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婚姻继承,土地纠纷等。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