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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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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2-12 11:56 琼卫规〔2023〕1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局,乐城医疗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情节在法定范围幅度内参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裁量阶次,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判断,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卫生健康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酌定裁量因素,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在具体实施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确定裁量的阶次、理由、依据等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阶次和基准。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首违免罚清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不在清单内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含而不仅限于机构自查发现改正的、积极或主动配合行政部门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轻微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可以酌情降低一级裁量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造成公民或者居民伤残或死亡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 (三)故意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证据材料的; (四)抗拒行政执法的; (五)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较重或严重违法阶次进行处罚,符合从轻或减轻情形之一的,最低不得低于较重违法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并且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严重违法裁量阶次予以处罚;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的,并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或法定严重违法情节的,应当按轻微违法的最低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罚款涉及“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如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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