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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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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不在夫家,在外家,但是夫家这里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也发给我,在外家那边还可以领吗?
我2015年签订了套经济适用房屋合同,已经在政府房产局备案,开发商还没交税和办证给我,这算不算是已经拥有一套房子了呢?网签合同备案,产权证名称还在开发商名下。
一个客户在老乡那帮忙做工(应该有收工钱的),然后发生煤气罐爆炸发生重伤,请问这位老乡要负全责吗?

同时场地是老乡租用的,那房东有连带责任吗?

离婚时,男方伪造债务怎么处理?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你在外家能否领取土地补偿款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还具有外家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1)“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规定,由于你已经领取了夫家所在地的征地补偿费,因此再领取外家的土地补偿款可能有些障碍。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政府补偿标准为准。

由于有收取工钱干活应该算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的或受到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提供场地的房东那么要看房东有没有过错,是否是其提供的场地有安全隐患,如果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很难把房东扯进来,这个可能要追究也是找他老乡。此建议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男方是在离婚期间伪造债务的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主张男方少分或不分。如在离婚后发现男方存在伪造债务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男方存在伪造债务的情形。比如: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可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2、可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当举证。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4、在债务为真的情况下,若证实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可主张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海南《省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20]105号)“(一)各市县要严格执行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对在本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从2020年3月8日零时起实施。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为《通知》提出的新的住房类型,涵盖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等所有可售型住房。(四)家庭实际拥有住房的套数,以购房时家庭名下不动产登记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套数为准,居民家庭拥有50%及以上产权的住房,按全部产权计算住房套数”之规定,您网签备案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类别,应该算是已经拥有一套住房。此建议仅供参考,谢谢。